参展条款及规定

   2012-05-17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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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条款适用于全国汽车配件交易会暨全国汽车配件采购交易会(2012·成都),
参展企业是指在本展会中分配有展位的汽车配件等相关的参展企业。

   

◆ 1.说明
本条款是为保障展会顺利、有序的进行而特别制定。

   

◆ 2.参展申请
参展商接受所有《参展条款》。当主办单位或授权代理商与参展商签署展位合同及指定帐户收到参展商展位费后,本申请程序方告结束。主办单位保留拒绝任何申请的权力。

   

◆ 3.展位分配
主办单位综合展会各种因素分配展位,并拥有展位分配的最后决定权,保留根据展会的宗旨而必须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力。

   

◆ 4.退展规定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展的单位,可提出退展申请。参展商需负担:
      离展会时间                承担费用
  a.展会开展前45天         50%的参展总费用
  b.展会开展前45天内       100%的参展总费用
这一收费标准将从主办单位收到参展商的信函或传真的书面申请之日起计算;除此之外,参展商还将负担主办单位为其所支付的任何具体费用。

   

◆ 5. 展会管理
  a. 禁止提前开放:本次展会观众开放时间为2012年11月6日9:00起。在此之前禁止观众入场,以保证展会的良好效果。以任何形式带观众入场将被清除出馆,相关责任人将不得在11月6日前进馆。
  b. 禁止提前撤展:本次展会撤展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15:00之后,在此之前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展品撤出展馆或展台无人执守。如有违反,即视为该企业违约。
  c. 特别提示:所有进入展馆的产品11月8日15:00开始才可以出馆(包括现场销售的样品)

   

◆ 6.参展产品
  a. 主办单位保留根据展会利益拒绝任何人进入展览场地的权力。
  b. 参展企业必须保证其展品的真实性、合法性。
  c. 若出现法律纠纷,需由相关执法管理部门解决。
  d. 主办单位严格禁止非汽配产品、游商进入展馆。对于已经进入展场的,主办单位有权没收展品、取消展览资格。

   

◆ 7.展位使用
  a. 参展商只能在主办单位为其划定的展位边界内进行展示。
  b. 参展商不得将展位转租或与他人合用。

   

◆ 8.展品促销
  a. 参展商只可在本展位范围内派发宣传品或少量纪念品,不得在展馆内的公共区域派发。未经组委会允许,不得随意悬挂或张贴广告。
  b. 参展商不得擅自组织进行巡回式展出。礼仪队、军乐队等类似形式的活动不得进入展馆。

   

◆ 9.安全与保险
  a. 主办单位将根据展览的利益采取必要的全面安全措施,但对于展会之前、期间和之后展品或其他财产的丢失或损坏及个人伤害不负任何责任。
  b. 参展商应确保已办理充分的保险,包括但不限对人身财产、展品或任何种类物品投保综合险,及对其他服务人员办理第三者保险。

   

◆ 10.防火
  a. 所有展台、展品、资料和附件都必须采取正常的防火措施并符合防火规则和建筑条例。
  b. 相关工作必须遵循防火要求,参展商现场职务最高者即为防火负责人。

   

◆ 11.违约责任
如果参展企业违反本合同之规定,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自负,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主办单位有权视情况在任何时段给予取消展位,适度罚款,不予支付赔偿及不予退回展位费等措施。

   

◆ 12.法制与法规
参展商必须无条件服从现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不损害他人利益,如有任何违反将被取消参展资格并追加责任。

   

◆ 13. 附加条款
 a. 主办单位颁布的《参展商手册》为本条款的组成部分,请务必仔细阅读。
   b. 主办单位保留颁布附加条款的权力,以充实本条款,保证展会有序的管理。所有附加条款均被视为本条款的一部分。

   

◆ 14.不可抗力
若存在展览地点、展览时间和准备工作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力量被严重破坏、阻碍而取消或推迟,主办单位不对任何参展商承担责任及退还费用。

   

◆ 15.解释
主办单位拥有本条款的解释权。